遗产继承顺序及分割的原则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划定的男女同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辑穆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划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留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假如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
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抛却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抛却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门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存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存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均匀数额为参考数额。
假如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假如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绝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出产和糊口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留意贯彻这一精神。
如: 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出产工具要照顾出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
这样才能有利于出产和糊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