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文章导读:[离婚]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划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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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我国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划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划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轨制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前提,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讯实践所证实。
因此,不能简朴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划定的法定离婚前提中使用的“如”字,是采取“设定前提”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假如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末完全破裂,固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前提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详细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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