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特征代理的基本构造
* 来源 : * 作者 : 大连离婚律师
代理的特征代理的基本构造
代理(包括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在构造上,必须形成一种三方结构,涉及三方当事人、产生三种法律关系。无此构造,不成立代理。
代理的内部关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或法定地位,核心是产生委托代理权或法定代理权。
② 代理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关系,即代理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约束被代理人与第三人。
2.直接代理的特征
①“显名”,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向相对人表明,与其交易者系被代理人)。②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民法典》第 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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