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入行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进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对通讯入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进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讯自由权利,情节严峻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贸易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然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划定的以外,应当公然入行。
离婚案件,涉及贸易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可以不公然审理。
《民法通则》划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题目的意见(试行)》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题目的解答》划定: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宣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此外,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都有对隐私权的细致的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