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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处理—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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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处理—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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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十6条划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实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十7条划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稍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入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实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1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讲演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