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权休眠期的结束(《民法典》第411条)
* 来源 : * 作者 : 大连离婚律师
关键词: 大连离婚律师
动产浮动抵押权休眠期的结束(《民法典》第411条)
《民法典》第411 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确定”或“结晶”),抵押权人对“已经确定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四种情形是: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③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动产浮动抵押与《民法典》第 404条
①休眠期内,动产浮动抵押当然适用《民法典》第404条。原《物权法》第189条第二款设有明文。
② 休眠期结束后,动产浮动抵押也适用《民法典》第404条。这是《民法典》对《物权法》规定的改变。
例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挖掘机。为担保甲公司对乙银行负担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2021年9月1日到期),甲以其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办理了订立抵押登记。2021年6月1日,甲将其制造的A挖掘机以市价出卖给丙并交付。2021年11月1日,甲将其制造的B挖据机以市价出卖给丁并交付。因甲到期不能履行1000万元借款债务,2021年12月1日,乙行使对甲财产的动产浮动抵押权。①根据《民法典》第411条的规定,2021年9月1日,休眠期结束,乙对甲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特定。②甲转让给丙的A挖掘机,系在休眠期内转让,且符合《民法典》第404 条规定的三个条件,A挖掘机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③甲转让给丙的B挖掘机,虽系在休眠期结束后才出卖的,但因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乙对B挖掘机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不得对抗买受人丁),对B挖掘机的抵押权亦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