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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案件的审理_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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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案件的审理_离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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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案件的审理 含义 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续表 包括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1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1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的,可以减轻处罚。 2据人认罪认罚的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 含义 从宽 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3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适用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否案送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 审查内容 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4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刑诉解释》 349条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 定罪 的罪名不1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 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 判决 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 量刑 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 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 提起公诉前未认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 不同审判 罪认罚,在审判 实战贴士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阶段认罪 阶段认罪认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 15 条和《刑诉解释》 35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认罚的 1审阶段未认罪 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处理 认罚,在2审中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1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的依照《解释》审理过程 中反悔的 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