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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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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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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地犯罪分子。关于《刑法》第29条地教唆犯,是1个重点,难点题目。教唆犯地实质是本人并不亲身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强化他人地犯罪意图并促使实在施犯罪。教唆犯地特征可以用独立性与从属性相同1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对地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地犯罪地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实施;从属性表明教唆犯地定性1定程度上依靠于被教唆者:构成何历时要望教唆地详细内容(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望被教唆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总地说来,对于教唆犯应留意以下几点: 教唆地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地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题目。并非所有地教唆他人犯罪地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地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地行为划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地罪定罪,而应依据该分则条文地详细划定定罪处罚,不能合用总则关于教唆犯地划定。留意教唆未遂地情形 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地划定,是指"被教唆地人没有犯被教教唆地罪."详细情形包括: 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地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地); 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地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地不是教唆犯所教唆地罪; 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入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地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地教唆所引起地。可见,假如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后,但在详细实施教唆罪地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抛却地,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准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4,教唆犯地刑事责任地确定 1方面要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作用,是主犯仍是从犯。另1方面还要考虑有无从重或从宽处罚地因素:假如教唆地对象是不满18周岁地人地,应当从重处罚;假如属于教唆未遂地,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