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大连离婚律师离婚知识
包括: 1是基于自己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
2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
3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商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假如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商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规划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l条就划定,最高额典质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2,不具备以下4个前提则不得入行债务转让1,债务转让必需是有效的债务。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条件。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紧密亲密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身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商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商定或特定确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3,债务转让涉及第3人的意思表示有1定划定。
债务转让涉及的第3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我国的合同法中划定了合同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入行债权债务转让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假如不能达到这种目的那么入行债权债务转移就是往了必要的意义。
划定不能转让债权债务的情形是很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情形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