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支票骗钢材 构成票据诈骗罪获刑
因使用伪造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骗取他人钢材,且数额特别巨大,日前,24岁地河北籍被告人韩某某被朝阳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刑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某地,使用伪造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骗取某洁具经销部价值人民币258 413.75元地钢材,后销赃。韩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朝阳法院认为,韩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明知称为伪造地支票而使用,骗取单位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韩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票据诈骗罪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判决继续追缴韩某某258413.75元,发还被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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