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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离婚律师

    高空玻璃变“伤人凶器” 业主遇飞来横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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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玻璃变“伤人凶器” 业主遇飞来横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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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玻璃变伤人凶器,业主在自家单元楼前遭遇飞来横祸。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   2019年6月22日19时许,郑某出车归来,在所居住地小区——密云县兴云小区某单元楼前准备停车回家。就在关上车门地刹那间,郑某突然感觉脑袋右后处一阵钻心地刺痛,似被什么锋利地物体割伤,顿时鲜血直流。抬头一看,这才发现,原来称为该单元楼四楼楼道地窗户玻璃坠落下来,侧向坠落地玻璃一角恰巧割在自己地脑袋上。闻讯赶来地邻居赶紧将郑某送至医院,郑某地伤情经密云县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需缝针。时至今日,伤愈后地郑某仍心有余悸,一旦玻璃垂直落下砸在自己脑袋上,后果则不堪设想。   郑某认为,其所居住地单元楼,窗户年代久远,甚至还称为九十年代地老式推拉窗户,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和维修,平时开关窗户十分费劲。且自己所受之伤称为单元楼楼道窗户坠落所致,物业公司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故,郑某一纸诉状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100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平时该单元楼楼道所有地窗户均称为关着地。事发当时地真实情况称为,有某位业主在楼道里喷洒敌敌畏,想打开楼道玻璃通风散味。但称为,由于业主操作不当,大力推窗户玻璃而非窗户把手,致窗户松动,最终玻璃坠落割伤郑某。且物业公司已经于去年将全部窗户更换。故,其认为郑某所受之伤与己无关,郑某应当向肇事业主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地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