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三点法理质疑
学道理认为,是为无人和限定举动能力人配置的对其人身和产业等方面的正当权益举行监视和掩护的法令制度。
它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力病人的监护两种。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而使“学校是否负担监护责任”这个问题持久争论不休,这次北京即将出台的条例也规定“学校不负担监护责任”。
我小我私家认为,学校应该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并应依法负担响应的监护责任。
“学校不负担监护责任”的立法取向应予改变: 起首,学校不负担监护责任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志相悖。
监护制度的设立初志就是为了促使无举动能力人和限定举动能力人康健发展。
一方面,对他们的产业和举动实行有用的监视,以使被监护人的产业权益依法合理实现,举动规范切合法令和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人身和产业实行靠得住的掩护,以使被监护人的益获得宁静庇护,产业权益做到有力保障。
这就要求在构建监护制度时,监护人的规模确定要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康健发展的原则举行。
而在监护人确立的尺度问题上,我觉得应该思量被监护人的勾当规模因素。
也就是说,为被监护人提供常常勾当空间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该作为监护人加以在监护制度上规制下来。
作为需要监护的未成年学生,一旦进入了学校,那么他们的勾当规模就涉入了校园,而学校是这个勾当空间的提供者。
在这个勾当空间里,未成年学生暂时离开了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怙恃(只管在名义上怙恃仍旧是法定监护人,但在事实上却是在学校的管领之下)。
假如一再夸大怙恃监护责任的首要甚至独一参与而忽视学校的监护责任,那么就无异于此时未成年学生处在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真空,显然是不实际的,从而与监护制度配置的初志背离。
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成年学生既然已经处于学校提供的勾当规模之内,那么学校应该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其次,学校不负担监护责任与学校教书育人之宗旨不符。
无论是私立学校照旧公立学校,教书育人是学校配置的宗旨。
学校要贯彻和表现这一宗旨,不仅要在思想德行,文化进修方面举行精心哺育,并且更要在学生的自身权益方面严酷监护。
事实上,这也是周全素养教诲的题中应有之义。
试想,一个学校,假如纯真的器重对学生思想和文化教诲,而忽视了对学生产业权益,人身权益的掩护以及对举动举止的监视,那么,这种教诲就是一种单方面素养教诲而非综合素养教诲。
另一方面,人的完备的生涯教诲必需包括家庭教诲,学校教诲和社会教诲。
在家庭教诲中,怙恃或者其他支属作为天然人监护人,监视和掩护未成年学生的正当权益以及举动规范,假如说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护人,直接被法令所确认并赋予监护责任,那么,在社会教诲中,社会就是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抽象的监视和掩护者,属于宏观意义上的监护,不能也无法被法令所直接确认。
而学校恰恰是处于家庭和怙恃之间,作为未成年学生的单元监护人,属于中观意义上的监护人,可以也应该被现代法令所直接确认,以更为有用地实现教书育人的宗旨。
但假如不确立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不负担监护责任,那么我们就没有来由认为学校完成了教书育人的真正使命。
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成年学生既然属于学校一分子,那么就应该享受学校的周全素养教诲,包括接管监视和掩护的素养教诲。
此种意义上,我们说学校应该成为监护人并负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