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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完“蜜月”悔婚法院判决适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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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完“蜜月”悔婚法院判决适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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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完"蜜月”悔婚 法院讯断适当返还彩礼收取彩礼后仅度完“蜜月”就悔婚不辞而别,至今不见踪影,“丈夫”将女孩一家人推上法庭。

        

    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女孩一家要适当返还原告班某彩礼金3800元。

        

    2002年7月,班某与蓝女人在广东打工时了解,后班某找人到蓝女人家提亲,蓝女人及其怙恃均暗示赞成。

        

    2005年2月10日,班某到蓝女人家文定,前后共送给蓝女人及其怙恃现金及礼品共计1.3万余元。

        

    同年11月15日,二人根据本地风尚进行婚礼(两边未到民政部分管理成婚挂号手续),之后蓝女人便到班某家与班某同居糊口,然而这时蓝女人以为班某不是本身抱负的对象,心生悔意,她委曲在班家度完“蜜月”便不辞而别,至今着落不明。

        

    为了不至于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班某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法院判令蓝女人及其怙恃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与蓝女人结为伉俪,根据本地风尚送给三被告彩礼金。

        

    事后被告蓝女人反悔,导致原告因送彩礼而遭受经济丧失,被告应予补偿。

        

    鉴于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中,被告已将其部门用作宴请来宾和购置妆奁的现实用度,因此,被告只能适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