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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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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结婚主体的限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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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成婚主体的限定有哪些?  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管理成婚挂号的几项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禁绝同外国人成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当特定公职的职员。

        

      其规模是:   ①现役武士,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军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兵士。

        

    但某些原在军队把握焦点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改行武士,在他们把握和认识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成婚。

        

      ②外交职员。

        

    是指直接从事外交事情的职员,首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职员。

        

    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构造,国度宁静构造的干警。

        

      ④机要职员和其把握重大机密的职员。

        

    是指国度党政构造,科研机构和企业单元从事机要事情,把握党和国度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职员。

        

      法令禁绝担当特定公职的职员同外国人成婚,是为了维护国度的宁静和好处,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常规。

        

      第二类是正在接管劳动教化和服刑的人。

        

    这类人因为违法或犯法,正在接管法令制裁,被限定了人身自由,以是禁绝同外国人成婚。